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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十二批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10:12 发布单位: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优化行政审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归集整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发布第十一批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减负办〔2023〕26号)同时废止。另将现行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附后,以供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3.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依据文件

咨询方式

1

政府性基金

(减征,免申即享)

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0525元和0.006225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为每千瓦时0.0039375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2366

2

政府性基金

(减征,免申即享)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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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性基金

(免征,免申即享)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12366

4

政府性基金

(免征,免申即享)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重庆海事局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网址: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4_3675391.htm

5

保证金管理

(减征,免申即享)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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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证金管理

(减征,免申即享)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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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证金管理

(免征,免申即享)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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